通知要求,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开设的专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审批备案,未经备案的专业不得招生;要根据在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的资质开展办学,不得超范围招生;学校因发展需要,拟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先经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估检查,具备办学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招生办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校、办学点和代理机构。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印发的中职专业设置管理和学籍注册文件,未经审批备案的专业、超范围招收的学生,不得在学籍系统中注册。因学校虚假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限制注册、停止招生(办学),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