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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中的矛盾其根本解决,需要顶层设计与制度体系安排

作者:中国五冶技工学校

    产教融合中的矛盾错综复杂,其根本解决,需要顶层设计与制度体系安排。在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加需要将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改革的有序推进提供法律遵循,确保深化产教融合进程的法治化。否则,尽管《意见》在强调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时明确提出“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恐怕也难以有效落实,相关举措安排势必遭遇制度壁垒而陷入困境,产教融合目标的实现将困难重重。

    比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虽然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然而对于哪些企业组织,以及如何参与职业教育,都不够明确。虽然在历史上,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不无成功的模式与经验,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职业教育也作为企业办社会职能被剥离。多部门联合发文,鼓励国企继续办职业院校的“意见”也只具有指导意义,缺乏刚性约束。另外一个原因则在于,机制不顺导致企业参与办学和产教融合内在动力不足。

   再比如高等教育领域,部分高等院校向应用型本科转型的改革正在试点推进,但深化产教融合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也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在法治的层面切实推进,破解深入实施校企合作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

   深化产教融合,对于教育系统而言,最为直接的还是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然而,在自1996年9月《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的20多年中,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既滞后于教育领域其他教育体系,也严重滞后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内容甚至表述方式都已不合时宜。而且,在法律的执行上,一些内容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校企合作依赖于人情维系,而非制度保障,“权力下放”演变成“责任下放”,一些“优惠措施”停留于纸面,等等。因而,产教融合,要避免政策的文本化倾向,法治建设亟待跟上。建议加快启动《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并以之为基础,围绕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瓶颈,聚焦产教融合双重办学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双师型教师队伍、产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充分关联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企业法、劳动法、税法等有关内容,形成一套保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体系。

   另外,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提升产教融合深化推进的法治水平,推动形成由学校、社会、企业等多元主体依法参与、良序共治、融合发展局面,促进各级各类人才不断涌现。

产教融合中的矛盾其根本解决,需要顶层设计与制度体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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